▲12日,在济南千佛山医院病房内,母亲拍打闫淑青后背缓解她肺部不适。坚强的她不时回头笑着跟母亲说话。本报记者王媛摄
谈起此次善款转捐风波,闫玉房颇感无奈。本报记者张跃峰摄
9月24日,肺部感染住院近一个月,聊城尿毒症患者闫淑青却没能用上募集的救命善款。5月份,本报连续报道闫淑青弟弟闫森离世后捐出器官救人,闫森所在的文轩中学为闫淑青募捐31万余元善款,在支付6万元后校方以闫淑青已出院、捐款目的达到为由,将剩余25万余元转捐聊城市慈善总会。善款转捐问题出在哪里?如何能解决?近日,本报继续追踪。
追问一:文轩中学是否有权利转捐善款?
文轩中学3月20日发出的倡议,号召全体师生“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”。3月26日,文轩中学和闫淑青父亲闫玉房签订的《捐款协议书》第二条却规定:所捐款项用于闫森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。
5月21日,聊城文轩中学相关负责人称,“款项现在都在专门的爱心账户上,学校不会动一分钱。”“只要闫淑青看病住院需要钱,我们会给他们转。”
闫玉房在5月28日收到文轩中学发出的告知书中,称“闫淑青:鉴于你已出院,我们全体师生捐款的目的已达到,现商议决定终止对你的捐助,剩余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市慈善总会。”
9月11日记者试图通过聊城市文轩中学的工作人员联系到相关负责人,对方一听是这事立即挂掉电话。
记者了解到,根据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,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
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刚律师及贾明超律师一直关注此事,王洪刚表示,捐款是无偿的赠予行为,哪怕后来聊城市文轩学校与闫玉房签有协议,给这种爱心赠予设定了条件,即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。在该捐赠目的没有实现、闫淑青没有达到健康人一般标准的情况下,对于该笔爱心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。
贾明超则告诉记者,学校在闫淑青尚需要后续治疗的情况下,将属于闫淑青的爱心款转赠给其他单位,属于无权处分。
这两位律师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学校的转赠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,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。未经过闫淑青的同意或者追认,该行为当属无效。
追问二:慈善总会如何处理剩余善款?
母亲王万荣说,接到告知书后,他们找到聊城市慈善总会询问究竟,对方表示最多只能给一万元。慈善总会一位叫于栋的工作人员对她说:“不管是谁捐款,我们都得要,要了可以捐给那些更困难的人。”后来,这位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:“我们的系统排查是有问题,但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,就不能再退出。”
对于闫淑青近期以及将来的后续治疗费用,能否用剩余的捐款来支付?聊城市慈善总会未置可否。
9月11日,记者致电聊城市慈善总会,对方以“不清楚”回应。等在办公室找到救助部负责人时,该负责人表示,4月份已经救助过闫淑青1万元钱,这是慈善总会日常救助的最高额度,按照慈善总会“年内不重复救助的原则”,今年肯定不会再对其进行救助。至于聊城市文轩中学转捐的25万余元善款,由于接受捐款时他没参与,所以根本不清楚是怎么回事。此后,记者联系聊城市慈善总会主要负责人时,工作人员都以“出去开会了”应对。
9月23日,闫玉房告诉记者,前几天慈善总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联系他们,称经过向领导申请,此次住院的费用可以从25万余元捐款中报销,以后如果再住院,到时可再向领导申请。
追问三:善款究竟该归属谁?
对于聊城市文轩中学将爱心款转捐所引起的各种问题,王洪刚介绍,这件事的焦点在于这笔捐赠爱心款的归属问题,据1999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: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。所以该笔款项应归属受赠人所有。
贾明超则告诉记者,学校只是作为慈善捐款的倡议人,而不是所有人、使用人等有处分权利的人。该笔赠予款项的受赠人为闫淑青,即闫淑青为该笔款项的所有人、使用人。
这两位律师认为,聊城市慈善总会在未了解清楚该笔爱心款性质的情况下,或者在知道该笔爱心款是捐赠给闫淑青的情况下,接受该笔爱心款,于情于理不合,于法无据,应当予以返还。
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婷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表示,对于这种定向捐款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,但作为定向捐款,只能一次性全额交给受赠方。如果捐受双方有其他协议,可根据所签署协议执行。
追问四:出院就意味捐款目的已达到?
记者了解,文轩中学转捐善款时,闫淑青只是做完了肾移植手术,将来还要复查、服药以及定期治疗。
闫淑青的主治医师也曾表示,闫淑青未来需要继续复查,终生服药,后续的治疗费用需要十几万元。闫玉房说,做完肾移植后,闫淑青现在每半个月就得复查一次,每次的医药费、住宿费、路费等需要4000多元。
接受采访时唐婷曾表示,受赠方收到的“告知书”说闫淑青出院是达到捐款目的,这与之前签订的协议不符。协议上并没有明确说明闫淑青出院就是捐款目的,这就要按照当时的捐款倡议所定,倡议捐款是为帮助闫森这个家庭,那么所捐款项就应该用于救助这个家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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